一九九五年企业基金会以股金28.5万元买恒丰大厦14号、15号两间商铺作营业办公室,规定使用到2018年底。
一九九八年因故停止营业,由原企业局李访局长和副局长李叶瑜占为已用,作为娱乐幽会场所,铺门前出租给杨某开设大排档饮食生意,租金是未知数,请职能部门查实。
2002年企业局合并农业局,农业局李亚养局长和李访、李叶瑜三位局长通谋合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于2003年元月23日,将14号、15号办公楼铺位转租给李叶瑜亲家李华生名下(李叶瑜负责管理基金会的具体工作)见《铺位转租协议书》为证据,租金总价8.5万元,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是400多元。
当时左右邻铺出租每月租金是3200至3600元,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造成集体经济亏本20万元,房价每年是升值,为什么会贬值呢?2000年至2002年,债权人杨玉贤自愿以45万元承租此铺,李局长不同意,是什么理由?我们认为,李亚养、李访、李叶瑜三位局长是利用职务便利,有预谋、有计划侵占公共财产,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仅隔一天时间,2003年元月25日,李华生作为甲方,在金源酒店与乙方李登(介绍人林青)签订《铺位租赁协议书》每月租金3000元。
(有协议书为证据事实)。(有协议书为证据事实)李访、李叶瑜由2003年至2010年,二人亲自到妙春堂药店老板李登处收到铺租有21万元,有12条收款收据为事实(有李登提供的证明材料人证物证俱全)特别在2005年4月1日,李访因公出差不能与李叶瑜一起向李登处收取铺租时,李叶瑜收到款后,亲笔在收据上写上李访的名字。
(李华生全权委托李叶瑜的委托书是后来伪造的)为什么李叶瑜在收据上写上李访名字呢)说明该铺是李访、李叶瑜共同所有出租给李登的(在金源酒店签合同时,李叶瑜对李登说他就是李华生)。
由于李登经营药店亏本,经中间人林青劝说李访,由每年租金叁万陆仟元调整为每年贰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有证据《铺位租赁补充协议书》)甲方李华生,乙方李登于2004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甲方李华生三个字是李叶瑜亲笔所写,说明李访李叶瑜冒用他人名字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的财物已有21万元,如果该铺是李华生出租给李登,李访有权向李登收取租金和同意李登拖欠5月、6月租金及减少租金的权力呢?检察院初查认为李访的行为是利用合同诈骗,于2009年6月30日转到公安局查处,2010年公安局经侦查后,认为此违法事实属于贪污,不属公安局职责范围,应由检察院处理。
可检察院认为是诈骗又再推回公安局受理,公安局认为不能受理,而监察局不管不理,互相推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多万元,特此向网上发表,恳请法官和律师及网友提出评论,是贪污?是诈骗?应归那个职能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