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7年出生,我的父母1997年已经离婚,我判给母亲,2002年母亲希望得到单位分的福利房,就将离婚时分的房子转给父亲,协议是父亲要承担抚养我的责任,因为为父亲当时已再婚,母亲补充了一份手写的协议是:在我满18周岁的时候要将房子转到我的名下,有父亲的亲笔签名。
2002年至2005年父亲并未向合同协议约定对我实行抚养义务,2005年12月,也就是我年满18周岁那一年父亲没有按照约定将房子转到我的名下,并在2010年中因生意上的需要,要求我要以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将房子以买卖形式转到自己名下。
我想咨询一下两个问题:1、手写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益?
2、若2002至2005三年间父亲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是否意味着2002年所签的协议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