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本人邻居张某钟(不知晓现状)持1952年县人民政府公定承契纸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确权,上载土地面积为16.7㎡。
但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钟的申请进行确权时,将确权面积定为23.6㎡,误将原属于本人父亲(现已过世)的一间小房确认为张某钟所有。
于2017年7月,两间房涉及征迁,本人方才知晓父亲所有的房产被错误登记为邻居张某钟所有,后多次和张某钟家属协商,但张某钟家属以政府登记错误与自己无关为由,始终未予以解决。
后本人向市人民政府辖区街道办提出信访要求,经核实,街道办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在1992年对张某钟进行确权时,对超过县人民政府公定承契纸所载面积部分作出确权,但建议本人对该争议事项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街道则不予以解决。
问:通过法律途径,本人能否重新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备注:1、两间房相邻,共用一墙;本人房产的契纸的四至明确包含本人邻居,但邻居张某钟的契纸上的四至却未包含本人父亲,但房间确实为该房;
2、因邻居持有两间房的确权面积,其与征迁公司签订征迁协议后,该两间房现已被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