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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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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7372什么是编号?

有关工伤的咨询

我杨赞合,在上海某一公司上班,不慎手指被轧伤,现在治疗基本结束,但仍然不能完全康复。

问大律师:我如果离开了该公司,能否获得赔偿?如果继续在公司上班,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再问:如果可以,我该如何去获得这一赔偿?

咨询者:fa149631河南
[咨询时间:2010-12-18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马双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5380956655
积分:1015
]
回答时间:2010-12-18 16:24
马双
你好,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公司给予赔偿。详细可电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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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双律师
金陵律师网 金陵民事律师网 首席律师
网址:www.lawjnw.com
咨询电话:15951810019(接受短信咨询)
咨询QQ:316630788
咨询邮箱:lawyerms@hotmail.com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2-18 16:41
魏国鹏
你的情况构成七级至十级伤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获得下列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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