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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夫妻感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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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73625什么是编号?

我是女方,夫妻感情不

我是女方,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年多了。我是女方,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年多了我和他有一对双胞胎,孩子现在在他家,是他大姐二姐带着,他每个月也挣不到钱打回家。

我家里的条件还可以,当初我家里也看不上他。我家里的条件还可以,当初我家里也看不上他以前他就经常发脾气,家暴,今年过年我回去看小孩,初四那天,他晚上喝多了回来打我打孩子,我想和他离婚,我也想带走两个孩子。

这样的情况我能带走吗?

[此咨询来自于“手机法邦网”]
咨询者:fa214763...手机咨询
[咨询时间:2018-02-22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闫建秋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手机:18932918019
积分:84478
]
回答时间:2018-02-22 12:01
闫建秋
婚姻大事,建议慎重考虑。孩子多大了?如果离婚,一般是一人一个。
尽心勤勉 闫律师QQ383045855

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301622545
积分:81555
]
回答时间:2018-02-23 17:08
李建成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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