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借款人以在内蒙投资房地产生意为由向我借了500万人民币,我们签了正规借据,同时他以名下的北京通州区一大产权房作为抵押,我两在房管局做的手续,借据写明月息3分,结果一直没有给我利息,到2017年7月,又以走动人情送礼为由向我借款250万,(因他说送礼后即可售楼变现,我因急于解套其先借的500万元又相信了他),当时并没有任何抵押借据,但我本人亲自去银行为他转账250万,银行可查转账记录,现在他不仅利息不给,连本金也拖欠,我想咨询余律师,这仅仅属于民间借贷吗?这种情况我可不可以告他诈骗?因为我并不知道款的去向,我该怎么样进行最大力度的维护财产?万分焦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