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在施工时,没有依法设立明显标志,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您好!我是江苏的扬州的,今年12月10日在我回家看望我女儿的时候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具体原因是:由于造桥(原桥不属于危桥,共3坐桥我是在最后一道桥发生事故的),施工方没有将禁止通行标志放置在明显位置(放在人家小店门口)我是由北向南行驶,此标志离我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有2公里有余,而且施工方用钢丝绳绑在公路两边的树上,用一只红色灯泡做提示,不过施工方将红色灯泡放在路边的树上,由于旁边有房子我以为是人家挂的,而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具施工段有500米有余)。
请问这是谁的过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