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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方未设置明显禁止通行标志,造成我方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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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7350什么是编号?

道路施工方未设置明显禁止通行标志,造成我方交通事故

您好!我是江苏的扬州的,今年12月10日在我回家看望我女儿的时候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具体原因是:由于造桥(原桥不属于危桥,共3坐桥我是在最后一道桥发生事故的),施工方没有将禁止通行标志放置在明显位置(放在人家小店门口)我是由北向南行驶,此标志离我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有2公里有余,而且施工方用钢丝绳绑在公路两边的树上,用一只红色灯泡做提示,不过施工方将红色灯泡放在路边的树上,由于旁边有房子我以为是人家挂的,而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具施工段有500米有余)。

请问这是谁的过错?谢谢。

咨询者:fa149603江苏
[咨询时间:2010-12-18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2-18 15:05
刘子若
施工方在施工时,没有依法设立明显标志,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泽高律师
[地区:江西-南昌市
手机:13767991248
积分:7265
]
回答时间:2010-12-18 15:10
周泽高
施工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马双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5380956655
积分:1015
]
回答时间:2010-12-18 16:10
马双
你好,可以起诉施工单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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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双律师
金陵律师网 金陵民事律师网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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