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集团公司财务部担任财务副经理,2015年集团公司组建全资子公司,由本人兼任子公司会计,并在子公司每月领取工作补贴,同时也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份工作。
今年初,集团公司纪检部以本人在子公司领取的工作补贴违纪为由,让我上交2015年至今的补贴,我想咨询他们的要求合理吗?这部分工作补贴是违纪违法的吗?如果如此,这三年的额外工作补贴该向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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