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风险代理律师,拖欠提成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标的额:12万元)
1、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8月30日(入职)至2017年2月(被解雇)
2、拖欠劳动提成时间:2016年5月30日 ,向劳动仲裁起诉时间:2016年12月
3、拖欠劳动报酬类型:提成工资,截止至2017年2月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发放,有公司负责人签字,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无异议。
4、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拖欠劳动报酬,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惩罚,企业不服提出上诉
5、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保护期间,驳回一审,仅支持拖欠的提成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计11万元,双倍工资赔偿未支持,失业保险赔偿未支持
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四款对于拖欠劳动提成报酬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也要自解除劳动合同时起算? 2、二审法院对企业拖欠我方提成工资视若不见,故意在判决书上只提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诉讼时效一年,却不提企业拖欠我方提成工资这一特殊时效对双倍工资的影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3、是否有律师愿意接受风险代理,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进行申诉代理,双倍工资总额约为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