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月8号入职,至11月9日提出离职,工作地点为青岛某家正规教育连锁培训机构全职教师,约定每周一单休,基本工资2500,十月实际工作了20天,11月10日结算工资时,公司说本月不是满勤,按照基本工资➗31✖️20结算,还说行业都是这样结算的。
这样合理么?难道不是应该按照:基本工资➗26✖️20来接算么?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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