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14年11月协议离婚,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没有通过律师。
协议上写赔偿女方五万元,并每个月付给女方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抚养权是我男方。
由于我长年在国外工作,无法养孩子,所以我每年都付给女方协议上规定的钱,孩子暂时由女方代管。
后来有的朋友告诉我,女方也有义务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可以男女双方各付一半,请问我如果起诉她,可以得到公证的法判吗?而且听说1500块太多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额度,赔偿给女方的那五万也是没有理由的,因为我没有赔偿她的理由,并且过错方是女方,她在我出国期间跟别的男人同居了。
跪求帮忙。跪求帮忙另外,女方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前提下,把孩子扔给了生活在农村的爷爷,这样是不是不合法,因为爷爷本身并无照顾孩子的直接义务。
我可以告她遗弃罪吗?
现在她告我不管她和孩子,孩子在我父亲那里代管,我人在国外,已经与她离婚为什么要管她呢?请问她告我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