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医学院的学生,2015在实习期将要结束时,为考研,在所实习医院自习室看书,缺勤5天,被校方记过处分,毕业时,校方以《学生手册》规定:记过学生不发学位证为由,拒发学位证于我。
请问:校方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