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被以单位受贿罪判拘役(缓刑)、无附加刑,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吗?
对于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作出处理,刑法中有这几部分:一、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判处刑罚,三、受刑事处罚。仔细对照法律条文,不难发现,三种说法虽然大致相同,但确实也存在差别。追究刑事责任,即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其结果包括《刑法》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被判处刑罚,包括除“免予刑事处罚”以外的一切有罪判决,也包括宣告缓刑在内;受刑事处罚,则只包括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刑罚的情况,即缓刑并未包括在内。
因此,缓刑,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被判处刑罚,但却不属于是受刑事处罚,即刑事处罚的范围内,不包括缓刑。
缓刑不属于受刑事处罚,不属于《执业医师法》中第十六条(二)”受刑事处罚的。“的情况,不应被吊销执业证。
是这样理解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