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本人在9月1号同房东租房,签订租房合同,入住后发现新房气味太大,于是去物业咨询,发现房东在物业登记的验收时间为7月27号,故认为此房屋存在危害本人健康安全风险,不适合出租,合同无效,要求房东退还押金和租金。
我想咨询的问题,
1. 在法律上是否有相关规定,说明此合同无效。
2. 房东不承认装修有问题,坚持已装修完半年以上,我以物业登机验收时间为准,是否可作为证据?
感谢关注,头一次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非常希望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