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 因刘祥借王宽的借款归还不了,给王宽抵顶一套原来是刘祥的商铺,并在开发商的售楼部将刘祥和开发商有关商铺预售合同及收款收据撤销,更换成王宽和开发商的预售合同。这个商铺现在的预售合同王宽是商铺的买受人。收款具名也是王宽。因房子当时未交工王宽未办理收房手续也未网签和预登记,王宽和开发商在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为买受人和开发商的关系。
2016年5月30日,一家银行因2015年春天一笔担保公司担保的刘祥的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纠纷起诉刘祥,并在开庭之前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刘祥众多资产其中也包括这套商铺。银行是以被执行人刘祥再次申请贷款时的一个财产调查证明为依据,申请法院作为刘祥的财产保全查封这套商铺的。因为这个商铺也是别人抵顶给刘祥的(只有一个手写的抵顶证明,还有一个开发商指定的房号确认单且都是复印件)。
王宽和银行对刘祥主张的都是金钱债权,而且王宽的债权先于银行
如果说,王宽和开发商的商铺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刘祥和开发商的商铺预售合同撤销也是合法有效的、刘祥和王宽的借款也是真实存在的,那么法院查封就是错误的。因为刘祥和开发商的商铺预售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撤销并将其转让给王宽;王宽和开发商的商铺预售合同是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设立的;刘祥在已有的有关这个商铺的合同和开发商登记的业主名册里已经和这个商铺没有任何关系了。刘祥和王宽的借款有银行往来明细证明其真实存在。
现在法院一两个理由驳回王宽的异议申请,第一,商铺只有预售合同但没有任何登记不能认定王宽享有物权;第二,虽然有合同但是也不足以阻止执行。
咨询:
1、王宽对刘祥的债务先于银行存在,基本是2011-2013年之间。
2、王宽和刘祥的债务抵顶也先于银行协商解决,前者是2015.10.30;后者2016.6.30。
3、刘祥抵顶给王宽的商铺2015.10.30后已经和刘祥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凭什么查封已经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还理直气壮?
各位网友帮帮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