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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1年10月与某公司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项目空白未填),2012年年初离职(没有证明材料)。
2015年下半年与该公司谈妥条件后又重新入职,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初,我从该公司离职,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该公司支付我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其代理人拿出我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称“我们的劳动合同仅为中止,2015年入职后沿用老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说法能否成立? 我需要提供那些证据去推翻这个说法?
注:该公司拿不出从2012年初至2015年重新入职期间的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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