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
1、2016年5月,原业主与中介代理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出租代理期三年,违约责任中约定“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照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2、后原业主委托该中介代理公司出售房屋,但因该中介规模小能力有限未能成功售出,2016年9月,我通过其他公司购买该房屋,认可原委托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月租金200%),并于2017年1月完成过户手续,2017年2月原业主收到全款,按购房合同约定原业主收到全款后交房;
3、原业主与该中介代理公司协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我方随行,期间该中介代理公司要求支付3年租期,每年200%,共计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原业主不认可,以致协商不成;
4、购房时该中介代理公司及租户不配合,没有看房,协商不成后原业主带看时,发现房屋中打了隔断,原始格局三居,现客厅打上隔断作为四居出租了。
问题:
1、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代理公司、委托代理合同?
2、我与原业主关系融洽,不愿意通过起诉原房主得到房屋,也不想伤害租户,关于该中介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我愿意支付违约责任中约定的月租金200%来解除合同,请问现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原业主应该怎么做?
3、如果原业主起诉该中介代理公司,可能会发生的支出或损失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