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你有权主张社保等权利;没有超过时效。
我在桦甸市法院从2004年11月18日-2013年5月20日工作期间一直属于临时工,是做书记员工作,从来不知道社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补发,也不知道我的利益在工作期间受到侵害。
就在本月,得知现在岗的原同事已经补发了工作期间所有的社保费用,并给工作每满一年发1280元还有相关费用。
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但被拒之门外,告知我告的是法院,不予受理。我欲诉无门。
我是否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补发工作期间所有社保费用,我的申请是否从我得知我的利益受侵害那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