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介绍人是起担保作用的人,那么,该介绍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此种情况下,担保人有责任还钱;如果介绍人只是起介绍或者一般中间人的作用的话,那么,该介绍人没有还款的义务。
就本案来看,打欠条的人和实际借钱的人不是同一个人,从形式上来看,给您打欠条的人具有法定的还款义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实际借您钱的人为真正义务承担人,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您可以要求打欠条的人和实际借钱的人向您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但您要有证据证明当时打欠条的人和实际借钱的人与您的该笔钱款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本律师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供您参考。
就本案来看,打欠条的人和实际借钱的人不是同一个人,从形式上来看,给您打欠条的人具有法定的还款义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实际借您钱的人为真正义务承担人,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您可以要求打欠条的人和实际借钱的人向您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但您要有证据证明当时打欠条的人和实际借钱的人与您的该笔钱款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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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桂律师于 2016-12-27 18:1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