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被邻居建房压坏,经一审,原、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又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并注明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被告仍不服,申请高院再审,高院指定原中院再审,而原中院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请问这符合法律程序吗?我认为是法院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请回答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