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朋友给债权人打借条时,借条上明确约定了还款人,还款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名。
还款日到期后,还款人没能如期还款,一年后债权人主动找借条上约定的还款人重新打了一枚包括这笔借款的另一张借条。
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债权人也明确表示借条上约定的还款人打的借条包括原借条上的那笔借款。
在一审法院裁决时,法院以债权人没有同意将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还应该向我朋友主张还款。
存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在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情况下,请问:是申请二审法院重审还是向二审法院上诉?为什么?期望能得到您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