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去衡水读书当时依照国家政策把农村户口迁出随本人至学校所在地,2005年毕业回到家乡,户口随之迁回家乡却给落为非农户口,但是村里还有我本人土地,现国家修高铁等进行城市改造占用我村部分土地,其土地征用补偿款却不分给非农户口,请问村委会这样做合乎法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