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管遇到拆迁
本人住福建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13座403室已有三十余年,有居住处户口,按时缴纳房租。
而且现在在户口名下无其它房产,房屋性质为福建省省肿瘤医院自管公房。
自去年晋安区房管局对洋下新村危房拆迁改造工程开工以来,拆迁方从未与我商谈过拆迁事宜。
2016年7月1日出门四天后回家,发现住所门窗全被砸坏,屋内一片狼藉。
贵重物品丢失。贵重物品丢失信访办答复:拆迁方已与产权人签订协议。
目前了解到已经在拆迁补偿除名,现在面临着无家可归,又得不到任何补偿。
现在想咨询下像我这种情况,能争取到什么权益。
补充说明:
谢谢白律师,我想问下,自管公房承租人在这次拆迁赔偿中能得到什么赔偿,我引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文章类型:转载 栏目名称:政策法规 来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4 9:48:32 访问次数:2155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文章类型:转载 栏目名称:政策法规 来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4 9:48:32 访问次数:2155
为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年10月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
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
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未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承租人按区位补偿、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总额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给予提前搬迁货币奖励,其余货币补偿款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无法就征
收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继续使用。
五、征收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产权给承租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时,放弃的面积以承租人实际租住
的住宅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承租人2013年10月1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上限。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
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