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日期是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但是现在就不想租了 房租也已经交到2016年10月30日, 可是房东说合同上面写着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2300座位押金,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所以她不退给我还说即使我转租出去他也不会退给我押金 这是对的吗。
而且合同上还有一条是写着本合同未经物业盖章无效,我的合同副本没有盖章所以这个合同不生效成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