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73岁,在1963年我在北京农村老家建了五间砖房,当时父亲健在,那个年代也没房产证。后来,我的户口变为非农户,住在县城的单位给我分的宿舍里,父亲去世后,1977年我把在农村的房子让我的二妹夫一家居住,他是农村户口,住我的房后户口迁到我的房产所在的村子。他把他原来房子的房料和一部分现金给了我,我三哥不知什么时候把这所房子的地契(解放前的)给了他们,而且我三哥在我喝醉酒的情况下请来了我表哥和我的大妹妹做做证明人,这样我的房子就“卖”给我的二妹夫了。现在其中的两个证明人已经死了,只剩下一个见证人,是我的大妹妹。
一晃三十年过去了,现在老家那边要拆迁,我想要回我的房子,我让村书记给我开了个建房证明,证明房子是我建的。还能找到证明人,证明那个房子是我父亲分给我的,请问我能要回我的房子吗?
问题补充:1、当时没履行任何手续,也没有村里的干部做见证,只有证明人,我给他们的房契是老一辈的地契,上面只是说了这所争议的房子所在的位置,而这所房子,现在村的书记给我开了证明是我建造的,难道不能说明我对这个房子有占有权吗?
2、我二妹夫在87年又在这块宅基地的前面盖了五间砖房,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不包括这块争议的宅基地和房产.
3、我不承认卖房的事情,我就说是借给我妹夫他们住的,房契是我在后来给妹妹的,没有见证人看到。
这样是不是我就有把握收回我的房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