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0号在本县城一家物流公司发2件货物到西安,7月19日西安收货方告知我未收到货物,我去找物流公司,他们说让我提供当时所开运货单据,我回单位未找到货运单据,物流公司开始说对这单货有印象,但后来听说我找不到单据就不承认我在他们那边发货。
之后找民警去协调,物流公司配合我们跟西安等地分公司联系,让我们进仓库找货,均未找到。
这样没有任何证据的案件能否报案,如果能报案,哪里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