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是在2014年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是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在2015年10月共同出资给我们的儿子买房做结婚用,但是考虑前妻个人名下没有房产,故在签订合同时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但是现在前妻又去跟别的人生活,要求把这个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她不同意,我但是出资部分是用信用卡直接支付给开发公司的,这个可以做为我的出资证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