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事故认定书的责任
您好:
事发时间为2016年8月2日夜间22:30左右,已经第一时间报警。当时,本人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由于对面车道机动车开远光灯,导致闪避不及撞上一横穿马路的59岁妇人,造成对方脚趾及脸颊轻微骨折并手部、小腿部擦伤。
截至目前,伤者已经入院18天,产生住院费用共计13000余元。主治医生建议出院调养,但是伤者要求先谈赔偿金额否则拒绝出院。
请问律师:
1、虽然事故部分原因是由于对面车道的远光灯,但是交警要求我们提供证明,否则不认定远光灯是部分事故原因。我们应该如何证明?
2、伤者恶意拖延出院,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3、赔偿金额如何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