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年7个月;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
我16年5月起患病无法确诊长期检查治疗,未请过长病假,16年7月中旬公司以单位生意不好为由口头辞退,要求7月底离职且拒不出具辞退通知单,我勉强工作到8月上旬,8月期间间断性的请了3个半天病假,而后公司强制收回办公室钥匙并且以隔月才发工资的说法拒绝结清剩余工资,也没有给补偿金,补偿金的事情我也没问,这种情况下,我申请仲裁的话可以主张哪些诉求?
以下诉求是否合理?是否在时效期内?
1、11个月双倍工资
2、1个月代通知金
3、4个月经济补偿金
4、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5、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6、因请病假扣减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放假,双休,怎么算病假日工资?)
7、补缴社保
离职时要求我在交接清单上签字,我没签字,是否应该签字?
因为在职期间有些客户款项还没收回,有的难收回,公司是否会以此作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反咬一口?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