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属于第三胎的
本人是河北省唐山迁安市的,原在公安机关工作30余年,党员,公务员,曾任彭店子乡派出所副所长。因工作突出曾在《河北日报》、《唐山劳动日报》、《唐山公安报》多次刊登,并被评为最优秀治安警察,荣立公安部颁发的三等功一次,受市政府立功两次,评为十佳民警一次,多次被评为出席市县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1995年10月左右,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有两个女儿,归前妻所有,后与农村初婚大龄女青年结婚,因前两个孩子判给前妻膝下无子女,1996年12月生育一子,1999年11月8日迁安市人民政府定位第三胎,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多次上访未有成果,如今年岁已高没有生活来源。治病生活没保障。
请问因两个女儿判给前妻,后再婚生育一子是否算上第三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