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事诉讼中遇到了令人非解的问题,请求大律师给予解答。
问大律师:我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时,法院一定要我原告方提供被告方(文广中心)的营业经营许可证等额外条件,法院方可立案。
而我在查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没有这一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只要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起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那末,法院在受理前,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额外要求作为立案的条件,是否合法?法院不受理,我又该这么办?请给予详细解答。
谢谢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