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律师面谈
合同上写的:交付期限是在2016.6.30日前,将具备该商品房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受买人使用。
然后附加合同上写,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经出卖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该工程合格。已出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或其他能证明验收合格的表单为准。
现在的情况是,开发商已出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并且让我们收房。可是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和政府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收房会对我们造成什么影响?是否还能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我们不收房,请问开发商是否应支付我们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