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至98年期间,妻子为建房子借款,后一直不还款,夫妻为逃避债款,将各自拥有房产证的两座房子(并临的)登记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人起诉妻子,法院判决房子转移违法,并判决妻子还款。
在执行阶段,法院执行裁定书将夫妻两座房子进行拍卖抵债。
法院在判决书未将丈夫列入共同被告,在执行裁定书也没有追加丈夫为被执行人,债权人也没有申请追加丈夫为被告及被执行人,请问法院的执行做法合法吗?哪条法律有这样规定?在9几年时的婚姻法是如何认定共有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