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忽视离婚协议当时的笔录内容吗?笔录档案里有探视权,协议上只有支付扶养费,没有探视权。
档案里写学费医药费各付一半,协议上只有半年结算一次,未写明各付一半。
法院可以忽略当事人的意愿,自行修改协议内容吗?这样的协议书导致了母亲一方几年都没未能见上孩子一面,这种情况有办法解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