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前年辞职,同2个朋友创业,这两个朋友有自己的公司,当初觉得产品还没有出来,先不注册公司,为了给我上社保,让我暂时同他们的公司签劳务合同,暂成立一个部门,从事研发,但又额外写了一分股份合作协议,协议里说时机成熟时,将该部门独立出来成立公司。
可是合作期间,存在很多分歧,最后只好散伙。可是合作期间,存在很多分歧,最后只好散伙散伙时有一个笔记本在我这里,其它办公服务器设备等都在他们的公司里,工作成果也在服务器上。
我要归还笔记本,他们也不接收,他们说服务器上的代码不是全部代码。
现在他们要向公安局控告我“职务侵占罪”,公安局会立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