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香港人,95年跟一位河南女子自由恋爱结婚。现在有一女儿20岁了。当时在她家乡办了结婚证。发证的是乡镇政府,但是上面盖有河南省民政厅婚姻专用章。我近期才听说原来县级以上的民政局才有权签发涉外婚姻的结婚证,这是不是事实?那我的婚姻是有效还是无效?
我从2008年开始经济出现问题,其后导致感情破裂,分居一直到现在。期间我有不定期提供生活费给她们母女,也一直承担女儿的学费和大学的生活费。
现在我希望办理离婚,因为我希望从新开始我的生活。但是结婚证也已经丢失。我向女儿妈妈提出离婚,但是她要求我给她一笔钱才同意。一来我身无分文,二来我觉得感情破裂也是两个人的责任,我不觉得我需要赔偿她一笔数目不少的费用。
现在我更加下定决心离婚,请问有没有人可以帮助我?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