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 > 

请指教,法院对还是律师对?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62672什么是编号?

请指教,法院对还是律师对?

夫妻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该类房产如何进行离婚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34人 | 法邦网免费咨询婚姻法律问题:400-818-9919转1390

栏目关注:如何写好离婚协议书及注意事项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是否应该死磕性生活不和法院可判处离婚吗

案情回顾:夫妻买房一方父母出首付

原告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薛某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对房产争执不下。

该房产系陈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小区房屋,该房屋离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由陈某某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陈某某的名义按揭贷款,陈某某、薛某某共同偿还贷款,尚欠贷款未还。此外,房屋的装修款由薛某某之母出资。陈某某认为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薛某某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共有人,故要求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产权登记人取得房产,并支付折价款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二、坐落于某小区房屋归原告陈某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陈某某自行偿还;

三、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薛某某房屋折价款若干万元。

律师说法:该类房产如何进行离婚分割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父母首付夫妻还贷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该套房屋系陈某某与薛某某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且陈某某与薛某某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居住问题;

二、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某某父母所出,但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陈某某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某某之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某某本人;

三、陈某某与薛某某共同偿还贷款,说明薛某某对该套房屋有高额投入,如仅因陈某某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某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

因此,房屋应作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咨询者:fa214760...江苏
[咨询时间:2016-05-05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290
]
回答时间:2016-05-05 10:54
刘建平
什么问题?
潘超律师
[地区:江苏-南京市
手机:13675117039
积分:6988
]
回答时间:2016-05-05 12:16
潘超
你的具体问题?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地铁火车南站附近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