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瓦工结束之后就付全款是不和行规的,一般尾款付结是在全部工程完成之后,并且是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你可以以此抗辩
在缴纳了1万3的定金之后,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我们的装修是全包,599元/㎡,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描述是“第一次支付日期在签订合同当天,缴纳全部工程款的60%;第二次支付日期在瓦工结束后,橱柜和门测量完之后,缴纳全部工程款的40%”。
签订的时候设计师只是填写合同,没有特别说明任何款项,我自己没有注意到支付日期,只是仔细核对了支付金额,而想当然地把第二次支付时间理解成全部工程完工后,就没有提出异议,签订了合同。
现在房子瓦工已施工完成,装修公司索要余下所有尾款,说合同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我认为合同的规定本身很不合理,我在不知情,没注意,也没被特别告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现在想申请修改或重新签订此装修合同,可以部分支付余下装修款,但是尾款一定要等到所有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再支付给装修公司,请问这种申请合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