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为婚后购置,首付为对方父母提供,月供也是对方父母提供,但是使用的是我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的贷款,购房合同上写的是我方的名字,请问离婚对于此房产是如何界定,是否可以要求赔付我方房产增值的部分?
因现在需要离婚,我方需要重新购房,但是由于公积金的份额被上述房产占用,无法再使用公积金,只能商贷,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需要多贷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