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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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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60950什么是编号?

侵占财物

2015年1月26日00点56分。2015年1月26日00点56分我通过支付宝账户(18093744466)转账给徐小夏支付宝账户(2990150793@22.com)人民币7000元整。

请徐小夏帮忙代还借贷宝借款6800元。请徐小夏帮忙代还借贷宝借款6800元01点05分转账成功到徐小夏账户。

01点08分徐小夏从支付宝提款至其农行卡账户。01点08分徐小夏从支付宝提款至其农行卡账户其提款成功后并未按转账前约定将7000元现金代还到我借贷宝账户里而是据为己有。

事后多次联系徐小夏手机(15736383007)让其归还7000元。

徐小夏置之不理。徐小夏置之不理至今未归还7000元。

咨询者:wenyongh...甘肃
[咨询时间:2016-03-24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6-03-30 21:26
李保忠
建议协商或者诉讼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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