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我为了朋友能让担保公司为其出具借款担保,我作为丙方与担保公司签订了100万的担保合同,而朋友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银行担保合同均是是2013年3月14日签订的,且金额是60万,也就是说借款合同在前、丙方担保合同在后,且金额不同,我这担保合同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