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履行保险约定
我在1994年1月购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独生子女及少儿安康婚嫁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给我的保险单证上明确写着“保险期限自1994年1月起,期满婚嫁金金额12547.1元 ”。同时在保险单最下方盖有保险公司“2006年已核对”的红章并有“1.17”(1月17日)的签字。(当时还没有电脑打印,都是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我们的保险证单上手写盖章,每年都要盖章签字)。
2016年1月该保险到期,我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取这笔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人员说这笔保险在他们柜台电脑上只显示有6千多元,保险公司只支付6千多元,而不是保险单上的12547.1元,少付给我6千多元的金额。
我已向中国人寿客服进行投诉,但答复我的还是给我办业务的那位工作人员,只付我6千多,少了一半。我又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投诉,但该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表示,这可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错误,可以让保险公司进行道歉并补偿给一份小纪念品,但不可能按当初的保险证单上的金额12547.1元支付,只付我6千多。
我希望保险公司按当初的保险证单上的约定,严格履行保险约定,支付金额12547.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