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我被判定了全责(未签字同意),我垫付了一万元的医疗费,新车保险都有。
受伤者是一个骑摩托的72岁的农村老人,据对方说他一共花了一万七千元的医疗费用,但是发票只有一万三千。
现在对方让我再出一万七千,把所有发票都给我,让我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之前垫付的一万也不给我。
这合理吗?事情很急,拜托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