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2015年大学应届毕业生。2015年7月16日,我正式入职,但公司在同年9月1日才与我签订为期三年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2016年1月28日,公司以我还在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以及在试用期间,我利用职务之便叫施工单位请我吃饭为由要开除我,并要求我在1月31日办离职手续。对于我利用职务之便让施工单位请吃饭一事,我坚决否认,并且有同事可以证明我从未做过这种事,说过这种话。另外公司也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后来公司人事看我态度坚决,松口说不是针对我,但是以要整顿公司纪律为由开除我(有录音为证),好给业主一个交代。最后,公司人事就借口我工作期间两次不加班,态度不端正为由要辞退我。
请问:
1. 到底应以7月16日还是9月1日作为试用期开始的时间?我现在还算在试用期内吗?如果不在试用期,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开除我,是不是不合理的,如果要辞退我,是不是应该发我赔偿金?
2. 因为临近过年,公司这个时候让我办离职手续,那么我的年终绩效和公司的过节费1000元是不是要发给我,如果不发或者只发一两千块打发我,我应该怎么办?
3. 在2015年工作期间,我一共加班了20天,调休过1天,还剩余19天加班工时(我有相关证据证明我加班),但是人事告知我,2015年的加班,未调休的部分不会补发任何加班工资。我2016年1月加班4天,人事说这4天按正常工资算。按照国家合同法规定,加班不是应以200%计算的吗?公司现在不发加班工资,我应该怎么办?而且2016年1月加班4天,为什么要按正常工资算,而不是按加班工资的200%算?
4.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由人才市场保管,其余两份应由公司及个人各执一份,但我的那一份,公司从签了合同之后就一直拿着,并没有交给我保管。且签合同之时,并未填写合同里面的具体内容。公司所有同事的合同都在人事那里,并没有给个人,这个可以告他吗?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5. 公司诬陷我让施工单位请吃饭,我绝对没有做过这种事,并且我有一起同行的同事为我证明,这样的黑锅我背不起。我应该如何处理?
我现在特别迷茫也特别着急,查过网上很多东西,但公司规模比较大,我属于弱势群体,不知道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到劳动监察队投诉举报,一方面是我怕被打击报复,一方面是我查资料得知,到劳动监察队举报的话,需要提供合同,但合同都在人事那里,我应该怎么办?
恳请律师能帮帮我,帮我详细解答一下我的问题,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