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人关系:
原告:本人养父
被告:本人亲哥
案件地点: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云屏乡庙湾村
案情及经过:
2012年底,原告因妻子患严重高血压病(曾做开颅手术,并轻微后遗症),无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产生逐步过渡到县城生活的想法。经邻村村民(系被告侄女婿)介绍,并与被告初步协商,原告计划于2018年底将宅基地及房屋11间(含住房8间、猪圈1间、牛圈2间)转让给被告。2013年初,双方拟定房屋转让价10万元。同年4月,被告主动预交8元作为预付款,希望购买原告的住房,并提出提前搬来借住的要求。原告充分考虑双方的亲戚关系,同意被告提前搬来暂住。双方约定:至2018年年底前作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双方应友好相处,共同维护和改善居住环境;被告须在原告需要时为其提供适当的生产生活帮助(主要指秋季核桃、板栗采收及本人养母突发疾病时及时通知我),以便于双方顺利过渡,被告表示同意并做出相应承诺。到期后如双方能达成购房协议,则办理相关手续;同年底,被告举家从同县另一乡村搬来暂住。其后,考虑到被告在当地没有耕地,生产生活无法保障,因此,在被告未缴纳土地转包费,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补偿金的情况下,原告同意其耕种土地,并向其划分了自己管护多年的核桃、板栗等经济林及作为冬季取暖的用材林50%以上。至此,被告实际使用原告房屋8间(住房5间、牛圈2间、猪圈一间),占用承包地14.5亩、自留地1.4亩、经济林7亩,用材林约5亩。(未签署房产买卖书面协议)
2014年底,我本人因考虑父母后事,与被告协商:原告现居住的2间房屋及1.2亩耕地不卖给被告,被告未付2万元也不用再付,等我安排完老人后事,可能直接将2间房屋送给被告。被告态度模棱两可。
自被告搬来后不久,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承诺,违反协议约定,1、对公共环境卫生置之不理;2、因栽植中药材猪苓需大量木材,在用材林已经划分使用界限的情况下,趁原告不在期间大量砍伐原告界内的用材林;3、原告不在期间,私自将部分承包地转让给当地纯净水生产企业用以修建道路;4、散布谣言,恶意诽谤原告(宣传内容大致为:原告给他买房却不给他核桃树、惠农存折等),侵犯原告名誉权;5、在明知原告妻子身患严重高血压病,身体、精神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放任其子长期于夜间肆意吵闹,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最终导致原告妻子疾病复发,险些危及生命。
在次情况下,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原告经多方考虑,认为因被告违反约定,无法达到房屋转让和稳定过渡的最终目的。欲收回房屋,于2015年4月通知被告,被告拒绝。8月,经人调解,双方签订一份简单的退房协议,内容为:被告于2015年底将2间新房退还给原告,其余房屋于2016年国庆时退还(最迟不超过年底)。2016年元旦前夕,2间新房退还期将至,被告无动于衷,原告督促未果后双方矛盾升级。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拟起诉至两当县人民法院,请求法律解裁决。有几点问题需要专家解答:
1、房产能否要回,若起诉,用什么理由?
2、双方经调解后签署的简单退房协议对哪方有利,可否作为被告违约的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
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暂住期间的房屋租赁费,请问需要另外写一份诉状还是以比照租赁费的形式在本诉状中提出就行?
以上问题请专家老师解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