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提起刑事申诉。
我原来在一家信用社工作1996年因为工作不利,被调回原来单位工作。
1997年领导让我回信用社帮助回收贷款。1997年领导让我回信用社帮助回收贷款(工资关系在老单位)在我回收贷款期间介绍了一笔贷款给朋友。
谁知道朋友用了担保单位的假盖章。谁知道朋友用了担保单位的假盖章造成单位贷款没有收回。
由于我朋友属于诈骗。由于我朋友属于诈骗我也被诈骗嫌疑被拘留。由于我朋友属于诈骗我也被诈骗嫌疑被拘留但是公安局没有我参与诈骗的证据。
就又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告了我,1997年老刑罚没有这罪名,1999年就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判了我。
我知道我是冤枉的。我知道我是冤枉的一,我不是信用社领导,没有批贷款的权利。
二,当时我也不是信用社的员工了。二,当时我也不是信用社的员工了怎么能用非法发放贷款罪判我呢。
我知道当时的信用社领导给公安局花了不少钱,我又被公安局错误的在拘留所关了18个月不好放了,就通过公检法协调判了我。
那个老师愿意帮我申诉,我会重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