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李宝有与被告杨二心,李跟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受理,2012年7月开庭被告杨二心没到挺,法院宣判保人李跟云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庭没有对杨二心执行,而是冻结了李跟云的工资。
原合同内容是:2006年农历7月8日,原告{甲方}与乙方杨二心,李跟云签订三轮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五辆3轮车,租期为六个月{从2006农历7月8日起至2007年一月7日止]租金12000元。
交付车辆时付5000元,2006年8月8日付5000,2006年九月8日付2000乙方如有毁坏或丢失车辆现象,买辆按4000元赔偿甲方,乙方如不按合同执行,由保人李跟云负责开回三轮车,后果由乙方负责.------三方都签字。
一月后于2006年8月11日收到乙方通知说三轮车都不能正常使用已经通知了甲方过去修理,甲方事先答应过来修车,甲方迟迟不去,要我再次通知甲方去修理或开回车辆商议相应的租金,甲方还是置之不理,主要不愿意退还租金,我说你们事先也是自己商议的,现在也是你们自己商议,后来不知道他们自行怎么商议20天后乙方归还四两说有一辆不能行走,事后不知道他们怎么商议说至今还有一辆没有还,法院宣判被告杨二心返回原告一辆三轮车款4000元做饭租赁费7000元支付一辆三轮车的租赁费6000元,被告李跟云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在他们已经商议好的情况下甲方乙方要求要我做保人我就签了个字,引起太多麻烦,现在我应该如何才可以摆脱出来/?我也不懂法律求助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