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21时许,在宝泉岭教堂十字路口南,被告人李某看到被害人王某使用手机,欲抢其手机。
李某尾随王某致王某家门将王某用手搂倒,并按住王某胳膊向王某要钱,王某回答没有钱,李某便将王某兜里一部手机(价值400元)掏出,后李某踢王某头部两脚后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