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2015年1月底我们小区通知业主交房,但我户验房后因质量问题拒绝交房,现已是2015年12月底,房屋已基本维修完毕可以收房,却被告知物业费需要从2月1日起收,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若不合理我户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