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结婚一年半,婚后半年有一小孩,因男方及他家人不管孩子,也没对孩子尽到应尽的职责,所以我之前多次与男方协议离婚,由于男方不同意协议离婚,所以在我们镇上法院起诉离婚,男方正工资每月3000多,奖金加上有5000多,因孩子现在才1岁,我要求男方只付每月抚养费1000,孩子每月花费至少都是2000以上,但审判长只判了500,因为男方只同意给500,这样判决审判长是不是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如果我再起诉,会不会有所改变?